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2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峻豪 被告 金聖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詹蕙嘉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