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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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14號原告 施昕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汪承儒 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經查,原告追加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3,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