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臺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因系爭昇降機機件買賣及安裝而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兩造簽訂之「昇降機機件購買約定書(含安裝工程)」第12條第7點之約定即明,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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