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89號原告 陳錦珍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0,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38元。
至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108年度橋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後,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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