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41號原告 馬宗凡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 律師被告賴 劉素娥
賴英士 賴宏修 劉嘉湖 王員珍 張元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3,950,760元(附表一部分土地核定為1,651,534元、建物為225950元;附表二土地部分核定為2,073,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20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850元,尚欠新臺幣24,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奕珍附表一編號不動產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3.77全部 賴劉素娥 1/2馬宗凡1/2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5.6全部賴劉素娥1/2馬宗凡1/23建物臺中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總面積:223.12一層面積:73.87二層面積:73.87三層面積:62.44陽台:12.94全部賴劉素娥1/2馬宗凡1/2(以下空白)附表二編號不動產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68.05全部賴英士1/12賴宏修1/4劉嘉湖1/12王員珍1/4張元彰1/12馬宗凡1/4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81.42全部賴英士1/12賴宏修1/4劉嘉湖1/12王員珍1/4張元彰1/12馬宗凡1/4(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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