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明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須在債務人受讓與之通知後,受讓人始得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權讓與通知之性質,固屬觀念通知,仍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其以非對話為通知者,仍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第三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及雙掛號回執及債務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憑。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9年7月2日經法院裁定由 張雅茵 監護,其債權讓與通知應向債務人監護人送達方為適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本件債務人既未合法受債權讓與通知,對其即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是債權人尚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從而本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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