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婚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聲請人 陳佑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惠棠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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