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7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楊健一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楊金雄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其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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