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巨貿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旻曉 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李汪嶮
池 石飛 蔡清宗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惠如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靖蕙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對於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