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532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秀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有債務人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有債務人簽章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