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266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曾路加 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債務人曾路加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曾路加、 潘金妹 聲請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曾路加已於109年3月25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料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就債務人曾路加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