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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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87,050元,應繳裁判費41,4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40,991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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