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15號異議人即抗告人甲○○
樓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三二七九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駁回其對於上開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四百九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