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小字第350號
原   告 丁○○
      乙○○
被   告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
訴前固應經法院調解,惟業經法院諭知調解不成立改分為港小字
案號,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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