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港小字第350號
原 告 丁○○
乙○○
被 告 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於起
訴前固應經法院調解,惟業經法院諭知調解不成立改分為港小字
案號,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