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7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素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