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68號聲請人 郭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3年9月26日、10月27日、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附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001│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4,667元│103年6月1日│YC0000000│6個月│││ 司門田雅輝 │中山分行│││││├──┼─────────┼──────┼─────┼──────┼─────┼──────┤│002│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4,667元│103年7月1日│YC0000000│7個月│││司門田雅輝│中山分行│││││├──┼─────────┼──────┼─────┼──────┼─────┼──────┤│003│華田油墨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4,667元│103年8月1日│YC0000000│8個月│││司門田雅輝│中山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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