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兆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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