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債權人 柯弘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郁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1年12
月16日」?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附本票「正本」貳張做為證據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證物均為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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