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債權人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澤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堂宏 即侑新塗裝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事實理由欄債務人為「 張家毓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