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遷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999號上訴人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于澤謙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複代理人 梅玉東 律師被上訴人周𠧥玫上列當事人間強制遷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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