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鈞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怡君 間請求返還回復原狀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弘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