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53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郭璦甄

羅家好

被告 沈佩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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