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94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記工業有限公司、田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元記工業有限公司公司是否向法院聲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