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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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運煌 被告理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