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3909號債權人台南巿大林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台南市○區○○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立雄 住○○市○區○○路○段000號債務人 趙振東 之遺產管理人 周慶順 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趙振東之遺產管理人周慶順律師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