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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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新竹縣○○鄉○○段 柑子崎 小段54、285、52─1、52─6、53─6、53─7、53─10、53─11、53─13、55、288─2、288─1、288、287─2、286、285─5土地之最新登記簿謄本,並依謄本所載公告現值乘以原告應有部分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先行繳納調解聲請費。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