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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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程經文

被告 宋銓進 (原名: 周文誠

麥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原金簡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盧姝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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