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7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7(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對於本院87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中華民國87年9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0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