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國偉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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