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竇進賢 即收養人聲請人 葉文峰 即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葉思瓊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葉文峰」與「 李佳慶 」為同一人之證明(因聲請狀內所附之出生證明書及離婚協議書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均為李佳慶而非被收養人葉文峰),該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並經公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