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毛重零點叁壹壹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美里於民國99年1月18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街○○○號2樓202室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繕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月19日凌晨1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安非他命結晶體1包,經送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2公克,驗餘毛重0.3116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0.3116公克),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足憑。上開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美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362號裁定准以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且扣案之透明結晶
1小包,經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2公克,驗餘毛重0.3116公克)之事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甚明,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沾附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亦應一併視為毒品,併此敘明。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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