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瑞權附表:
一、預納必要費用2,380元,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近1個月申請之財產歸屬清單。
五、聲請前5年勞保及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需有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六、重新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大眾銀行、友邦信用卡公司之債權是否重覆列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聯邦銀行、萬泰銀行是否已非債權人?)
七、提出債務人清冊。
八、補提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並檢附房屋貸契約書及房屋貸款繳納證明。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釋明有無保險,如有,詳載保險期間及金額,並提出完整保險契約;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提出受扶養人之學費繳納單據或在學證明書。
十二、受扶養人近2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健保資料。
十三、依法應分擔受扶養人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十四、說明若裁定開始更生,償債來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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