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金寶 上列被告因加重重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0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施金寶因加重重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處拘役 伍拾玖日 在案,上訴人於106年4月12日收受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於106年5月17日裁定被告應於該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嗣於106年5月19日送達,由上訴人祖母 施董三 收受裁定正本,以上均有上開判決及裁定之正本、送達證書及上訴人之上訴狀在卷可參。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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