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債權人弘亦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楊沛芳 債務人連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錫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人請求以新臺幣54,376元自民國106年1月26日起計算遲延利息,惟依債權人之陳報狀,上開請求金額係以貨款金額48,636元、3,150元,加上該貨款按百分之5分別計算3個月、1個月之遲延利息共2,590元,故請求金額54,376元,違反民法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規定,且未釋明民國106年1月16日起算遲延利息之依據。另債權人主張已發生之遲延利息共2,590元,係以月息百分之5計算,違反民法利息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規定,且未釋明民國106年1月16日起算已發生遲延利息之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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