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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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湖簡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3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