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蕭裕峯 相對人 王瓊慧謝冬春 之繼承人相對人 王瓊英 即謝冬春之繼承人相對人 王善增 即謝冬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有民法第873條及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1148條等規定自明。再按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債務人謝冬春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清償日期為107年7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原債務人謝冬春尚欠本金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原債務人謝冬春業已於108年11月20日死亡,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由相對人王瓊慧、王瓊英、王善增繼承,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支付命令、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原債務人謝冬春之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既為原債務人謝冬春之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情事,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山中198-30102.00全部附表(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139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第一層合計001200嘉義縣○○鄉○○村○○○000號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65.9665.96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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