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李宸鋕 被告 陳鈞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00,000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為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