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0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新正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新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許新正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具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惠戊九十三執四五二字第○四八六○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許新正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