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何佳儒 被上訴人 陳家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駿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7,781元,欠缺上訴必備程式;本院於112年6月3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333頁之送達證書);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前開裁判費,以補正前開程式(見本院卷第335、337頁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