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39號聲請人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鈞瑋 訴訟代理人 蕭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鵬逸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歐兒秀思國際有限公司聯邦銀行中和分行112年5月31日25,825元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