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0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告 張月娥 被告 陳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二)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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