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昱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號;95年度偵緝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0點0四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註明MA+,淨重0.04公克),經鑑定結果確認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實驗室鑑定書存卷可參(聲沒卷第5頁),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是以,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