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AIHAENGAITTHICHAI(泰國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AIHAENGAITTHICHAI(中文姓名:松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2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09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亦足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LAIHAENGAITTHICHAI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11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104年3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3月10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72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號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含袋毛重0.6430公克,淨重0.51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為0.5098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