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丁心喬
丁弘致 丁心妙 共同代理人 丁清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官佳慧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00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109年11月6日60,000元0000000丁心喬002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109年11月6日60,000元0000000丁弘致003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分行109年11月6日60,000元0000000丁心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