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0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陳文熙 、 王宣藻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陳文熙於發票日具有行健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代理權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