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0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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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7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0八二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一六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略稱:⑴、本件系爭山坡地,上訴人僅係共有人,上訴人果有以該土地作回填、堆置廢棄物,所為亦僅係「任意棄置廢棄物」,尚非符合「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要件。原判決率認上訴人係「提供土地供人堆置廢棄物」,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⑵、上訴人警詢時之供述乃在說明「開挖土地沒有申請執照」,並非承認「我提供土地讓人傾倒廢棄物」,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是跟朋友講只可讓他們拿廢棄物來倒」等語,僅指「磚塊」而已;另同案被告 黃詹堯 就廢棄物多少,或稱伊不了解,或稱一天約三、四十車次,就土方去向或稱都是放在掩埋場之上方,或稱不知道所開採之土方去向,前後供述矛盾不符,且系爭山坡地並非一般大卡車可得通行,原判決採認員警自為填寫之上訴人供述與黃詹堯之供述,自屬違背法令。⑶、案發現場所遺留垃圾,皆係堆置在土地表層,土地下層並無大量垃圾,上開土地前因豪雨崩塌,為免上方道路涵洞排水沖刷土石,上訴人始自行購買涵管,僱工構建導引流水,又為免涵洞排水口處愈形深陷,乃一、二次允許他人將磚石倒置於該處,又該處土地與上訴人住家尚有一段距離,他人趁隙偷倒垃圾,非上訴人所可注意防免,上訴人行為實屬輕微,主觀上亦係為避免危害保持水土,原審未為不罰或減輕、免除其刑之判決,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亦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等語。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與黃詹堯、 戴諒木 共同在台南縣○○鄉○○○段六十之二林地,共同擅自挖取如原判決附圖D部分山坡地之土石,掘出漥地,供人傾倒、回填、堆置一般廢棄物,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許,為警發現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共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刑,係依憑上訴人及共同被告黃詹堯之自白、卷附照片、台南縣政府八八府農保字第二一○一二九號函、土地複丈成果圖、台南縣東山鄉公所八九所農字第二九八0號函、台南縣東山鄉違規使用山坡地查報表等證據,資為判決之基礎,並敘明:依卷附現場照片所攝,該土地上之垃圾均為塑膠袋、塑膠皮等廢棄物,並非磚塊等建築廢棄物,且若係因下雨崩塌而僱工整地,何以十三公尺之漥地覆蓋大量泥土後,在表面上尚可見垃圾?又該土地既為私人所有,上訴人就該土地使用現狀甚為關心;且猶僱請黃詹堯等駕駛挖土機在該土地整理垃圾及覆土,足認該土地經人傾倒廢棄物應有徵得上訴人之同意等理由綦詳;就上訴人所辯及證人 王金柱 、葉添堯、 蔡吳阿峰 之證詞如何不足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已逐一說明、指駁,核與卷證資料尚無不符。又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並不以提供自己所有之土地為要件,上訴意旨⑴核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其餘上訴意旨係對原審認事採證職權之行使,及已說明論駁之事項,徒憑己見,再事爭辯,或任意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廢棄物清理法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移至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其法定刑罰金部分,由原定之「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二者罰金一為「銀元」,一為「新台幣」,單位雖有所不同,但以一銀元換算三元新台幣結果,二者罰金刑並無輕重之分。再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就行為後法律變更如何適用之準據法,已由「從新從輕」改為「從舊從輕」,亦即除修正後之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例外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外,要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為原則,原判決雖未及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而依裁判時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論處,惟並無不利於上訴人,自毋庸撤銷改判,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趙文淵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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