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317號聲請人 莊素燕 上列當事人請求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邱進忠 」之記載,應更正為「 蔡幸宏 」。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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