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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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59號聲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辛○○
甲○○乙○○丁○○戊○○己○○庚○○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七四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申請許可於97年05月24日起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及負債,並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在案。是以現為被繼承人陳昇文(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03月12日亡故,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人等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詳細內容,以為後續程序之判斷,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740號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月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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