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先後數次受處遇機關通知均未前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而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均係被告違反保護令未完成處遇計畫之部分行為,只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漠視法院通常保護令裁定之效力,未於期限內遵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有害家庭暴力之防制,所為誠屬不該,併考量其因工作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82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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