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64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原告與被告 梁凱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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